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中市烏日區溪南工商協進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之宗旨在於匯集地區性之企業資源,藉聯誼活動的功能,促進企業成長地方繁榮為共同之目標。
第 四 條:本會以台中市烏日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以地區發展與企業交流為要務,不涉政治及各人利益為目的,
二、加強會員之參與和聯誼。
三、重視地區內之協調溝通,使企業與地方共存共榮。
四、尊重專業、相互輔導,以增進本會會員之企業
成長。
五、關懷地方教育團體及弱勢族群之社會責任。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 正式會員:凡本地區企業(公司行號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正式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二、贊助會員:凡本地區或外地區之個人或企業,認同本會宗旨,具有公司行號代表人資格者,得成為本會之贊助會員,不行使表決權,年費比照一般會員繳納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例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退會後如願再次入會時需再送請理監事會議嚴格審核,方得以加入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一、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
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理事、監事名額採單數。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加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
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提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一任,並不得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
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加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幹部人員若干,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聘任之職員不得兼任理、監事及幹部。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榮譽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委託其代理人(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大會)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一、入會費:新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如退會後再入會應以新會員繳費方式。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會員、贊助會員應再繳交新台幣壹萬元整,新進會員應再繳交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整。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館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備註:
溪南工商協進會標章使用之方式
一、依本會之組織章程「第二章」會員入會規定,經理監事會通過,成為正式會員後即享有本會標章使用權;使用標章之權限只限於本會所舉辦之所有活動內容及有關的一切物品如:會館看板、會旗、會員名片、會員背心、獎牌、獎狀、領帶夾、皮帶頭、、、等等。
二、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規定,經理監事會議決議確定後應立即喪失本會標章之所有之使用權。
台中市烏日區
溪南工商協進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修訂
本 會 宗 旨
一、 以地區發展與企業交流為要務,不涉政治及個人利益為目的。
二、 加會員之參與和聯誼。
三、 重視地區內之協調溝通,使企業與地方共存共榮。
四、 尊重專業、相互輔導,以增進本會會員之企業成長。